查看原文
其他

广东:2003年的老企业是否还要重新进行环境评估吗

环评资讯 2021-05-02


留言内容:

公司属于一般建筑材料检测机构,2003年成立,当时国家出台的《环境保护部令(第14号)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》,检测机构不在名录范围内,因此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,2008年,国家又颁布了《环境保护部令(第2号)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,检测机构进入了目录,那现在问下,对于我们这种2003年的老企业,还需要重新做环境评估吗?


答复内容:(2020年7月28日)

您好!按照2003年执行的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》(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4号),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,应由原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,并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,并非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。对于现有已建成建设项目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,应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。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!


往期精选

★ 广东:工业废水混入生活污水,可达到纳管标准的,可否直接排入市政管网?

★ 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(说明)编制要求

★ “未批先建”处以罚款,建设项目“总投资额”大小如何认定?

★ 广西:印发《环评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

★ 福建:印发《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规划环评文件也纳入监管

回复“福利”,获取环评与排污许可相关资料!


声明 | 本号对转载、分享、陈述、观点保持中立,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,请与本公众号后台联系,我们将尽快删除!已申明原创之作品,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!


喜欢本篇内容,点个 在看 →_→ 

  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    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